廣化司字〔2014〕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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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屬各部門:
現將《中科院廣州化學有限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科院廣州化學有限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細則
中科院廣州化學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20日
中科院廣州化學有限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黨中央八項規定、院黨組“12項要求”的落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明確公司黨政領導班子和各級部門負責人(含全資或控股公司負責人)對黨風廉政建設應負的責任,保證黨中央、國務院、廣東省委、科學院黨組以及院企業黨組、廣州分院黨組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保障公司持續、健康和穩定發展,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中國科學院貫徹落實中央<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的實施辦法》和中共廣東省委有關精神,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中科院廣州化學有限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中科院廣州化學有限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指公司黨政領導班子、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各級部門負責人(含全資或控股公司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必須履行的職責和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追究相應責任的制度。
第三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切實把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各項內容落到實處。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堅持圍繞經營,服務股東,扎實推進企業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確保國有資產安全運行,干部隊伍清正廉潔。
第四條 各部門、各全資或控股公司要把黨風廉政建設納入工作目標和工作規劃,與公司經營、管理工作緊密結合,按照分工范圍,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方法,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重點抓好責任分解、責任考核、責任追究,切實做到責任明確、考核到位、追究有力。
第二章 責任分工
第五條 公司黨政領導班子承擔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主體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為公司的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同時對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的黨風廉政情況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六條 公司黨委書記在黨風黨建工作中承擔主要責任,黨委副書記協助黨委書記落實黨風黨建具體工作;紀委書記在黨風黨建工作中承擔監督責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管人員承擔經營業務職責范圍內反腐倡廉的領導責任。部門負責人(含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對經營業務范圍內的反腐倡廉負管理和監督責任。
第七條 紀委、監察部門承擔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監督責任。
第八條 各部門負責人(含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對本部門、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部門副職及其他工作人員廉潔從業情況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九條 根據部門各負其責的要求,各部門按承擔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分別承擔以下工作。
(一)綜合辦公室負責規范和執行會議、慶典審批制度、公車使用管理制度,禮品登記及處理,并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年對規章制度進行梳理并組織修訂完善;建立完善領導干部的重大事項報告、兼職、述職述廉、干部交流、任職回避等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黨中央“八項規定”的執行情況、院黨組“12項要求”的落實情況、《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民主集中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人力資源部負責建立健全公司中層干部選拔任用機制,負責中層干部的考核,建立完善領導干部的收入申報和有關事項報告、領導干部出國(境)、輪崗等制度,并對上述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財務部負責公司資金和國有資產監管,組織開展監督檢查,招待費用的使用情況報告。
(四)科技發展部負責科研項目中的反腐倡廉建設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科研項目(包括各級政府財政資助項目和公司自籌資金、自主立項項目)申報審核管理,對科研項目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負責推動防治嚴重學術不端行為的制度建設,制定嚴重學術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負責對科研道德建設的監督檢查和干部因公學術交流、出國(境)的管理。
(五)物業部負責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落實和監管,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和基建項目驗收。
(六)采購部、營銷中心、銷售事業一、二、三、四、五部、研發技術一、二、三、四部、南雄材料生產基地等部門,負責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落實和監管,組織開展監督檢查。
(七)紀監審辦公室掛公司綜合辦公室,是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檢查和組織協調部門。負責推進反腐倡廉宣傳教育和制度建設,組織開展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和重大項目審計,負責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干部違法違紀案件線索的調查。
第十條 公司建立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黨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紀委書記擔任,成員由黨政班子成員、各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綜合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黨風廉政建設任務分解。
第三章 責任內容
第十一條 公司黨政領導班子承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主體責任,并具體承擔以下責任內容:
(一)加強組織領導。把懲防體系建設納入任期目標,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體系,逐級簽訂個性化責任書。每年初開會研究反腐倡廉建設形勢和任務,制定年度工作計劃,明確目標任務、工作要求、責任部門、完成時限。年中聽取工作進展情況匯報。年底對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總結。在年終總結會(職工大會、股東會、董事會)上述責述廉,接受股東、員工評議監督。
(二)加強宣傳教育。貫徹、落實黨中央、中科院黨組和廣東省委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班子成員每年至少參加1次領導班子廉潔從業專題學習。主要負責人每年要作1次廉潔從業專題報告或上1次廉政黨課。組織對新任、連任、輪崗的中層干部、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關鍵崗位人員開展任前廉政與誡勉談話。組織開展廉潔從業專題教育,保證中層干部、全資或控股企業負責人、關鍵崗位工作人員每年至少參加1次教育活動。
(三)加強制度建設。針對公司反腐倡廉重點領域,將廉潔從業風險防控、內控體系、信息化建設等緊密結合,建立和完善公司“三重一大”的科學決策機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著力構建公司反腐倡廉制度體系,實現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提升管理,預防腐敗。每年對制度執行情況開展抽查、檢查,督促黨風廉政建設各項任務和規章制度的落實,及時堵塞制度漏洞。
(四)加強作風建設。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院黨組12項要求,制定落實與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有關的配套制度的實施細則,規范“三公經費”支出,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每年開展作風建設檢查,對頂風違紀行為嚴肅處理,公開通報或曝光。
(五)加強審計監督與預算管理。堅持按照國科控股要求,做好公司年度財務審計,配合國科控股做好離任審計和專項審計。堅持年度財政預算、月度經營活動分析、年終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堅持執行資金使用、報銷審批制度,加強內部規范管理、規避經營風險。
(六)重視、支持紀檢監察審計工作。落實院黨組、企業黨組、廣州分院黨組對紀監審工作的要求,健全機構,配齊隊伍。高度重視案件查辦工作,支持紀監審部門履行職責,對違法違紀行為嚴肅處理。查結的違法違紀問題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實行“一案雙查”,強化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為公司的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并具體承擔以下責任內容:
(一)組織領導責任。及時組織學習傳達上級關于反腐倡廉建設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初牽頭組織對公司反腐倡廉建設情況進行研究部署,結合上級工作安排,制定公司年度工作計劃,細化分解責任。年中及時督導工作進展。年底對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總結。在年終總結會(股東會或董事會)上述責述廉,接受股東、員工評議監督。
(二)宣傳教育責任。每年在公司作1次廉潔從業專題報告。組織對新任、連任、輪崗的中層干部、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關鍵崗位人員開展任前廉政與誡勉談話。按時參加領導班子廉潔從業專題學習。帶頭參加其他廉潔從業專題教育,并督促中層干部、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關鍵崗位人員每年至少參加1次教育活動。
(三)制度建設責任。針對公司反腐倡廉重點領域,將廉潔從業風險防控、內控體系、信息化建設等緊密結合,建立健全重大決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實現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提升管理,預防腐敗。每年對制度執行情況開展抽查、檢查,及時堵塞制度漏洞。
(四)監督管理責任。督促行政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落實“一崗雙責”。加強對直接分管的業務領域及部門負責人的反腐倡廉工作的組織領導、管理監督。對牽頭負責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務認真組織實施。
(五)作風建設責任。堅持以身作則,帶頭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院黨組12項要求,堅決反對“四風”。積極組織研究制定落實與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有關的配套制度的實施細則,規范“三公經費”支出,建立健全作風建設常態化制度。
(六)廉潔自律責任。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恪守企業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七)重視、支持紀檢監察審計工作。落實院黨組、企業黨組、廣州分院黨組對紀監審工作的要求,健全機構,配齊隊伍。高度重視案件查辦工作,支持紀監審部門履行職責,對違法違紀行為嚴肅處理。查結的違法違紀問題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實行“一案雙查”,強化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公司黨委書記為公司黨風黨建主要責任人,并具體承擔以下責任內容:
(一)組織領導責任。將反腐倡廉建設納入公司黨建年度工作計劃,督導任務落實。加強對直接分管的業務領域及部門負責人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組織領導、管理監督。對牽頭負責的反腐倡廉建設工作任務認真組織實施。年終對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述責述廉接受公司黨員、員工評議監督。
(二)宣傳教育責任。每年在公司上1次廉政黨課。組織對新任、連任、輪崗的中層干部、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關鍵崗位人員開展任前廉政與誡勉談話。按時參加領導班子廉潔從業專題學習。帶頭參加其他廉潔從業教育活動,并督促黨員、干部每年至少參加1次教育活動。
(三)監督管理責任。督促公司黨委領導班子成員落實“一崗雙責”。督促分管業務領域和部門優化業務管理流程,健全完善相關制度,開展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提升管理,防范風險。
(四)作風建設責任。建立健全抓黨風建設的工作責任,督促公司各黨支部和黨員嚴格執行黨的各項紀律,發揮先鋒模范作用,以優良黨風帶作風促學風。帶頭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院黨組12項要求,堅決反對“四風”。
(五)廉潔自律責任。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廉潔自律方面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恪守企業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六)重視、支持紀檢監察審計工作。落實院黨組、企業黨組和廣州分院黨組對紀監審工作的要求,健全機構,配齊隊伍。高度重視案件查辦工作,支持紀監審部門履行職責,對違法違紀行為嚴肅處理。查結的違法違紀問題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十四條 公司紀委書記在黨風黨建工作中承擔監督責任,并具體承擔以下責任內容:
(一)組織協調責任。協助領導班子制定反腐倡廉年度工作計劃,分解目標任務。協調組織開展反腐倡廉宣傳教育。定期向領導班子匯報反腐倡廉工作情況。
(二)監督責任。加強對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層干部、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關鍵崗位人員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情況的監督。
(三)檢查責任。通過審計、專項檢查等,加強對反腐倡廉制度建設與執行、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的檢查。
(四)查辦案件責任。規范信訪舉報處理和案件查辦工作,嚴格依法依紀查辦案件。認真落實“三報告”制度。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政領導班子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報告。
(五)責任追究責任。協助領導班子落實“一案雙查”,加大責任追究力度。發生重大違法違紀問題和腐敗案件,既要追究當事人責任,又要倒查相關人員的領導責任。
(六)廉潔自律責任。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廉潔自律方面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恪守企業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第十五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管人員承擔經營業務職責范圍內反腐倡廉的領導責任,并具體承擔以下責任內容:
(一)組織實施責任。協助領導班子制定反腐倡廉年度工作計劃和責任分解。加強對直接分管的經營業務領域及部門負責人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組織領導、管理監督。對牽頭負責的反腐倡廉建設工作任務認真組織實施。在年終總結會(股東會或董事會)上述責述廉,接受股東、員工評議監督。
(二)宣傳教育責任。按時參加領導班子廉潔從業專題學習。帶頭參加廉潔從業教育活動。督促所分管部門負責人每年至少參加一次教育活動。
(三)監督管理責任。督促分管經營業務領域和部門優化業務管理流程,健全完善相關制度,開展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提升管理,防范風險。
(四)作風建設責任。建立健全分管經營業務領域的作風制度建設并開展檢查。帶頭并督促直接分管部門工作人員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院黨組12項要求、公司相關要求,堅決反對“四風”。
(五)廉潔自律責任。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廉潔自律方面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恪守企業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第十六條 部門負責人(含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對經營業務范圍內的反腐倡廉負管理和監督責任,并具體承擔以下責任內容:
(一)組織實施責任。對本部門承擔的反腐倡廉年度工作任務認真組織實施,確保任務落實。每年開展自查,并向黨政領導班子匯報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在年終總結中述責述廉,接受員工評議監督。
(二)宣傳教育責任。帶頭參加廉潔從業教育活動,督促本部門工作人員每年至少參加一次教育活動。對業務范圍內的相關規章制度要認真組織宣講。
(三)管理監督責任。針對本部門職責職能,完善工作流程,細化責任分工,健全規章制度。配合業務相關部門完善流程制度。每年對相關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進行自查檢查,堵塞漏洞,防范風險。
(四)作風建設責任。建立健全業務范圍內的作風建設制度并開展檢查。帶頭并督促本部門工作人員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院黨組12項要求、公司相關要求,堅決反對“四風”。
(五)廉潔自律責任。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廉潔自律方面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恪守企業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第四章 責任考核
第十七條 實行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制度。簽訂責任書隨領導班子換屆進行,一屆一次。
簽訂責任書分級進行:
(一)按照有關規定,公司主要領導與上一級主管部門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
(二)公司主要領導與相關部門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并負責對經簽訂的部門負責人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八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與領導班子任中考核、任期屆滿考核和年度考核緊密結合,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解決。
第十九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采取本人述職述廉、員工評議和民意測驗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 人力資源部在對中層干部考核時,要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作為業績評定、選拔任用、獎勵懲處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情況的督促檢查。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各領導班子成員、部門負責人(含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和有關責任者在責任范圍內,如有下列情況者,根據黨紀政紀等有關規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予以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等責任追究。
(一)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發生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
(二)對領導班子成員或部門負責人(含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發生違紀違法問題長期失察,或雖有發現但姑息遷就而不認真及時進行處理的。
(三)由于疏于管理,致使直接管理范圍內發生重大違法違紀案件,使國家、單位資產和員工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違反財經法規政策,弄虛作假的。
(五)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
(六)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知情不管、包庇、縱容的。
(七)違反有關規定選拔任用干部,提拔有明顯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可分別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黨紀處分。需要進行政紀處分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四條 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與中央、中科院、廣東省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照中央、中科院、廣東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實施,以前公司相關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