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化司黨字〔2017〕7號
關于印發《中共中科院廣州化學有限公司委員會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黨支部、司屬各部門:
現將《中共中科院廣州化學有限公司委員會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中科院廣州化學有限公司委員會
2017年7月10日
中共中科院廣州化學有限公司委員會工作規則
為規范中共中科院廣州化學有限公司委員會(以下簡稱廣州化學黨委)工作,進一步加強企業黨建、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12年11月14日通過)、《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2016年10月27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貫徹落實全國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精神重點任務》(中組發(2016)26號)、《中共中國科學院黨組工作規則》(科發黨字(2016)22號)等法規,按照中國共產黨中國科學院企業委員會關于印發《中共中國科學院京區企業委員會工作規則》的通知(科發企黨字(2016)23號),結合中科院廣州化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化學)及其直接投資企業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一章 組成
第一條 按照《黨章》等有關規定,中共中國科學院廣州分院分黨組、中國共產黨中國科學院企業委員會等上級黨組織的批復,在廣州化學黨委領導下,由廣州化學全體黨員選舉產生黨委委員、紀委委員,并分別組成廣州化學黨委會、廣州化學紀委會;廣州化學黨委會議選舉產生黨委書記、副書記,廣州化學紀委會議選舉產生紀委書記、副書記。
第二條 廣州化學黨委設置專門的辦事機構、并分別設專職或兼職黨委辦公室主任和專職黨務主管,在黨委領導下,負責落實完成日常黨務工作。
第二章 黨建和黨風廉政建設
第三條 認真履行廣州化學黨委在思想政治工作上的領導責任,負責學習、宣傳、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組織的要求,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把黨的政治、組織、群眾工作優勢轉化為企業競爭、創新和發展優勢。
廣州化學黨委成員應當加強政治理論學習和業務學習,加強黨性、宗旨、警示教育,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強化“四個意識”,提高領導水平與履職能力,結合中心工作,集中開展政治理論學習、專題調研和研討等活動。
第四條 認真履行廣州化學黨委在組織工作上的領導責任。
(一)領導廣州化學在黨組織建設和議事決策等方面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開展工作,規范廣州化學各黨支部政治生活,按照規定召開民主生活會,開展嚴肅認真的批評和自我批評以及民主評議活動。
(二)嚴格執行干部選拔任用各項規定,貫徹黨管干部原則,加強和規范企業干部的培養、選拔和監督管理。
(三)嚴格遵守黨的組織紀律,堅持“四個服從”的原則,自覺服從組織的工作決策,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嚴肅認真督導做好企業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要事項工作,按規定每年向中共中國科學院廣州分院分黨組、中國共產黨中國科學院企業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五條 認真履行廣州化學黨委在企業領導班子作風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方面的領導責任。堅持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院黨組“12項要求”。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積極倡導企業開展創新創業文化建設,引導企業黨員干部群眾樹立正確的價值取向。
第六條 認真履行廣州化學黨委、紀委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要求,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監督、執紀、問責的“四種形態”工作責任制,嚴格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的日常管理,落實談心談話制度,加大綜合考核評價和提醒、函詢、誡勉力度。認真開展信訪工作,配合中科院廣州分院、國科控股等上級組織做好企業巡視工作,并督導企業對相關問題進行整改。
第七條 按照中科院廣州分院分黨組、中國共產黨中國科學院企業委員會等上級黨組織的統一部署,領導廣州化學及所屬企業開展黨的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團工作,健全企業本部及下屬投資控股企業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重視對黨外干部、人才的培養使用,更好地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實現企業發展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八條 推動黨建工作與生產經營深度融合,努力做到兩手抓、兩促進,把黨建工作成效轉化為企業發展活力和競爭實力。堅持和落實黨的建設和國有企業改革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及工作機構同步設置、黨組織負責人及黨務工作人員同步配備、黨建工作同步開展,實現體制對接、機制對接、制度對接。推動黨建工作要求納入各相關企業的公司章程。
第九條 廣州化學黨委書記是企業開展黨建和黨風廉政建設的第一責任人,負有領導責任,專職副書記承擔直接責任,其他黨委成員根據黨委分工承擔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責任。
第三章 領導干部管理
第十條 負責考核推薦廣州化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人選,提交企業經營層按程序選聘。
第十一條 負責考核推薦廣州化學全資或控股投資公司廣州中科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和中科院廣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的人選,提交相關企業按法定程序選聘。
第十二條 健全黨管干部、黨管人才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格局,著力培養高素質企業領導人員隊伍、科技創新隊伍、市場營銷隊伍等,并促其廉潔奉公,努力實現經營目標;
第十三條 廣州化學黨委、紀委的換屆工作,原則上與本企業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換屆同步進行,每屆任期一般為3年,不超過5年,可連選連任。如需延期或者提前進行換屆選舉,應報中共中國科學院廣州分院分黨組、中國共產黨中國科學院企業委員會等上級黨組織批準。
第四章 議事與決策
第十四條 廣州化學黨委會討論和決定下列重大問題:
(一)需要向中共中國科學院廣州分院分黨組、中國共產黨中國科學院企業委員會等上級黨組織和領導部門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各黨支部向廣州化學黨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二)中共中國科學院廣州分院分黨組、中國共產黨中國科學院企業委員會等上級黨組織和領導部門有關工作部署和廣州化學階段工作重點等事項。
(三)廣州化學發展戰略、發展規劃與計劃、重大改革發展舉措,改革和發展的重大方針、政策和原則,重要管理規章等事項。
(四)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
(五)領導班子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項。
(六)負責研究企業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和創新創業文化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七)其他應當由廣州化學黨委會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 廣州化學黨委會議事決策應當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重大決策應當充分協商,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十六條 廣州化學黨委會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時,應當與《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相一致,并與公司章程相銜接。充分發揮股東會最高權利機構的決策作用、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董事會的經營決策作用、監事會的監督作用、經理層的經營管理作用。黨員領導人員要切實履行“一崗雙責”。
廣州化學黨委要引導企業改革發展,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要對廣州化學擬決策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意見建議,再由董事會、經理班子按程序作出決定。
廣州化學黨委要在企業領導干部選用上發揮主導作用。
廣州化學紀委要支持企業監事會在企業計劃決策、財務審計、業務監管和人員管理等方面進行監督,嚴格履行監督、執紀和問責的職責。
第十七條 廣州化學黨委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全體委員會議。經廣州化學黨委書記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和通訊會議。有關干部選任的提名推薦等事項,由廣州化學黨委研究審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審議。會議議題涉及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關黨委成員應當回避。會議召集人可以根據議題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上級黨組織在必要時可以列席廣州化學黨委會議。
第十八條 廣州化學黨委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由書記主持或委托副書記主持。
第十九條 廣州化學黨委會議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進行充分討論。表決可以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成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成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會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對所議事項和決定應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十條 廣州化學黨委會議的決策一經作出,應當堅決執行。黨委成員對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黨委決策改變前應當堅決執行。廣州化學黨委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饋機制,確保會議決策的落實。
第五章 內設機構及其職責
第二十一條 廣州化學黨委設置專門的辦事機構、并分別設專職或兼職黨委辦公室主任和專職黨務主管,在黨委領導下,負責落實完成日常黨務工作及黨委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 紀律要求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廣州化學黨委、紀委和黨委委員、紀委委員應當堅持紀嚴于法、紀在法前,堅持高標準和守底線相結合,模范遵守《中國共產黨章程》,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黨內各項法規和中科院有關規章制度,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
第二十三條 廣州化學黨委、紀委和黨委委員、紀委委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黨的領導弱化,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的決策部署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在處置所轄企業發生的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給國家、企業和職工群眾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
(二)黨的建設缺失,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組織生活不健全,黨組織軟弱渙散,黨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落實,作風建設流于形式,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問題突出,黨員干部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
(三)全面從嚴治黨不力,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管黨治黨失之于寬松軟,好人主義盛行、搞一團和氣,不負責、不擔當,黨內監督乏力,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不力,導致企業違規違紀行為多發,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管轄企業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損害職工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突出的。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廣州化學黨委和紀委委員,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廣州化學黨委重大決策失誤的,對參與決策的黨委委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廣州化學黨委黨委委員在討論決定有關事項時,對重大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贊成態度或者保留意見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第二十五條 廣州化學黨委集體違反本規則行為的,以及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廣州化學黨委將接受檢查、通報、改組等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按照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政策法規、工作部署,以及廣州化學黨委研究決策后執行。
第二十七條 廣州化學全資或控股投資公司廣州中科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和中科院廣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黨支部可以參照本規則并結合實際制定和完善工作規則,并報送廣州化學黨委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經廣州化學黨委審議并報送中共中國科學院廣州分院分黨組、中國共產黨中國科學院企業委員會備案后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由廣州化學黨委會負責解釋。
抄送:中國科學院廣州分院,中國科學院企業黨委。
中科院廣州化學有限公司辦公室 2017年7月1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