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院廣州化學研究所學生管理規定
(2015年12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中國科學院廣州化學研究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科大按照國家招生計劃錄取的、我所在國科大集中教學區和中國科學院廣州化學研究所(以下簡稱“研究所或所在研究所”)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國科大與研究所的高等教育工作要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要依法辦學,加強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要以學生為本,將規范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 學生在學期間應當:
一、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
二、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做好肩負服務人民、報效祖國責任的準備;
三、遵守公民道德規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
四、崇尚科學、追求真理、刻苦學習、勇于探索、勇于創新、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
五、積極鍛煉身體,保持身心健康。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學生在學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按照培養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國科大和所在研究所提供的教育科研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國科大和所在研究所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按照國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規定完成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國科大或所在研究所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表達異議,依規定的程序向所在研究所、國科大或者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六、當國科大和所在研究所及其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時,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學生在學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三、維護國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名譽和利益;
四、遵守國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管理制度和獲得學歷、學位的相應規定;在被錄取前同意簽訂“擬錄取考生知情同意書”;
五、按國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規定繳納相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六、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七條 新生應憑國科大核發的錄取通知書及其他有關證件:
一、按照錄取通知書規定的要求和日期,到指定地點報到入學;
二、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須事先以書面形式向國科大或所在研究所請假;
三、未請假、請假未獲批準或者請假逾期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新生報到后,所在研究所應在三個月內,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全面復查:
一、復查合格的,準予注冊,取得學籍;
二、復查不合格的,視具體情況分別予以處理;
三、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的,一經查實,報經國科大批準,取消其學籍。
第九條 新生在體檢復查中發現患有疾病不能堅持學習的:
一、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在短期內可治愈的,由本人申請,經所在研究所批準和國科大備案后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不具有學籍;
二、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須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健康證明,在規定時間,提出入學申請,經核實并在指定醫院復查合格,確認能夠堅持學習的,方可辦理入學手續。
第十條 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所在研究所提出,國科大批準,取消入學資格:
一、無故逾期10個工作日不報到的;
二、事假超過一個月不報到或病假一個月期滿而不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
三、入學健康復查不符合招生體檢標準的;
四、在報考過程中有徇私舞弊行為的,情節惡劣的;
五、保留入學資格期滿的新生未按規定申請入學,或雖申請入學但經復查仍不合格的;
六、無正當事由不按規定繳納學費和住宿費的。
第十一條 學生應按國科大和研究所的規定按學期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申請暫緩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能如期注冊,不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二、無正當事由不按規定繳納學費和住宿費的;
三、經批準休學不按期履行復學手續的;
四、超過規定的最長修讀年限(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第十二條 學生應當參加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必修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成績記入本人成績單,并歸入本人檔案:
一、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是否重修或者補考,按國科大有關規定辦理;
二、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三、學生可以根據國科大或所在研究所與其他設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學校之間的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及學分經國科大審核后予以承認;
四、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零分或不通過,并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
五、因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第十三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培養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的,國科大或所在研究所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直至退學處理。
第十四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無特殊理由,一般應當在所在研究所及學科專業完成學業。研究生所在研究所根據發展需求,或遇有指導教師調動等特殊情況, 經研究生本人同意,可調整研究生的學科專業。調整研究生的學科專業,由研究所提出,報國科大審批。研究生提出調整攻讀專業的,由研究所初審,報國科大審批。
第十五條 依據研究生與指導教師之間的雙向選擇的原則,研究生進入學位論文研究學習階段前,所在研究所應為研究生確定指導教師并記錄在案。
第十六條 研究生指導教師的變更,分下列情形依照所在研究所相關規定進行:
一、研究生提出變更指導教師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生管理部門認為理由充分的,征得新指導教師同意后可予辦理;
二、指導教師提出解除指導關系的,學生管理部門視具體情況可允許學生重新選擇指導教師;
三、研究所提出變更指導教師的,應征得研究生本人同意;
四、指導教師調動工作,研究所應以不影響相關研究生學業為原則,作出變更指導教師或作其他相應調整。
遇有上述情形依照相關規定,不能在所在研究所重新確定指導教師的研究生,應按退學處理。
第十七條 研究生如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被錄取研究所學習的,由轉出單位與轉入單位同意,報國科大確認理由正當,可以變更研究所。原則上轉出單位與轉入單位應在同一地區。
第十八條 研究生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變更研究所: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九條 學生轉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堅持學習的,由本人申請,所在研究所審核,報國科大批準,可以休學;因特殊原因,所在研究所認為應當休學的,由研究所提出,報國科大批準,可以休學:
一、休學學生離開國科大或研究所,應按規定辦理離校或離所手續;
二、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國科大或研究所給予在學學生的待遇,所有相關費用由本人自理;
三、學生休學,一般以半年為限,研究生累計不得超過一年;
四、學生休學期間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二十一條 學生應在休學期滿前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研究所提出復學申請,經研究所審核和國科大批準后,準許復學。學生因病休學期滿申請復學的,需經所在研究所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復查合格。
第二十二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三條 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退學:
一、碩士生一學期有兩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或有一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經補考后仍不及格的;
二、博士生有一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的;
三、在學位論文工作中,經考核認為不宜繼續培養的;
四、在規定的最長修讀年限(含休學)內未完成學業的;
五、休學期滿,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六、經國科大或所在研究所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七、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離開國科大或研究所連續10個工作日,未參加規定的教學科研活動的;
八、超過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九、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四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學生處或所在研究所提出,國科大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一、對退學的學生,由國科大出具退學決定并送交本人;
二、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可辦理相關手續,在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三、退學學生應在兩周內辦理離校或離所手續。
第二十五條 實行基本學制基礎上的彈性學制,依照所在研究所相關規定,可分為:
一、博士生基本學制一般為3年,最長修讀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6年;
二、通過碩博連讀方式招收的博士生,包括碩士階段在內修讀年限一般為5年,最長修讀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8年;
三、通過直接攻博方式招收的博士生,基本學制一般為5年,最長修讀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8年;
四、碩士生基本學制一般為3年,最長修讀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4年;
第二十六條 通過碩博連讀方式招收的博士生,經所在研究所認定不再適合攻讀博士學位的,報國科大批準后,可將博士學籍轉成碩士學籍,并應在一年內按碩士生完成學業。
第二十七條 通過直接攻博方式招收的博士生,不得轉為碩士生畢業,不能完成學業的,按退學處理。
第二十八條 學生按培養計劃規定,在最長修讀年限內,修滿規定的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學分,按規定完成畢業/學位論文并通過答辯的學生,經所在研究所審查德、智、體合格,報國科大批準,準予畢業。國科大給準予畢業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基本學制內提前達到畢業要求的,經所在研究所考核,報國科大批準,最多可以提前一年畢業。
第三十條 研究生按培養計劃規定,在最長修讀年限內,修滿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學分,按規定完成畢業/學位論文,但未能通過答辯的研究生,經所在研究所審查,報國科大批準,準予結業。
第三十一條 國科大給準予結業的學生頒發結業證書,結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二條 準予畢業的學生,可按規定申請學位。國科大為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三條 學生退學的,學習期滿一年及以上、完成培養計劃要求且成績合格的,國科大發給肄業證書;學習期未滿一年的,由所在研究所發給學習證明;未經批準擅自離校的,不發給肄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三十四條 在完成本專業課程和論文的同時,按規定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相關要求的學生,國科大發給相應輔修課程或專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的,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或追回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無效。
第三十六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本人向所在研究所申請,經國科大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三十八條 國科大及所在研究所依法維護正常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三十九條 國科大和研究所支持成立各級學生會,作為學生依法參與國科大或所在研究所的學生事務管理的組織形式:
一、學生會由學生民主推舉產生;
二、學生會接受國科大和所在研究所黨委、學生管理部門的領導和團組織、上級學生會的指導;
三、學生會應積極推動學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保障學生的合法利益。
第四十條 按照“誰批準、誰管理”的原則,支持學生在國科大或所在研究所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
一、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國科大或所在研究所的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請批準;
二、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國科大或所在研究所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領導和管理。
第四十一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國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管理制度,創造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第四十二條 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國科大及所在研究所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
一、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二、學生個人業余承擔社會兼職工作的,須向所在研究所備案,并承擔相應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三、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國科大或所在研究所和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三條 國科大及研究所對學生定期進行德、智、體全面考核,采取授予“三好學生”、“三好學生標兵”“優秀學生干部”和“優秀畢業生”等榮譽稱號、頒發證書、獎章、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獎勵和表揚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煉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
第四十四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國科大及研究所應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一、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須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二、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第四十五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生管理部門應按相關規定真實完整地歸入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第四十六條 國科大或研究所按照管轄權限分別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據“誰批準、誰受理”的原則,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所在單位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第四十七條 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向作出處理決定單位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一、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
二、需要改變原處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國科大或所在研究所辦公會議重新研究決定;
三、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國科大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或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四、從處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國科大與所在研究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對在國科大或研究所接受學歷教育的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非學歷教育研究生等類別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四十九條 研究所依據本規定建立健全相應的規章制度,及時向學生公布,并同時抄報國科大和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國科大根據本規定和經批準生效的實施細則,指導、檢查和督促研究所實施學生管理。
第五十條 本規定由科技發展部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中國科學院廣州化學研究所學生管理規定》(廣化所字〔2005〕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