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院大學2017年2月23日頒布了《中國科學院大學關于發布學生科研成果署名有關規定的通知》(校發學位字〔2017〕23 號),該文件要求自2018年1月國科大冬季學位審議會議起,凡申請中國科學院大學學位的學生,其申請學位的有效科研成果須署名“中國科學院大學”(英文名: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根據我單位實際情況,并經我所學位委員會討論決定,本所學生用于申請國科大學位的最低標準數量科研成果(自2017年2月23日之后發布的論文及專利等)必須按“校發學位字〔2017〕23 號”文件要求署名,非用于學位申請的科研成果不署名。涉及專利署名的實際執行由導師申請,科技發展部視情況審批。
此通知作為 《中國科學院廣州化學研究所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廣化所字【2015】3號)的補充規定,請師生遵照執行。
附件:中國科學院大學關于發布學生科研成果署名有關規定的通知
科技發展部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